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十四五”时期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工作方案》,强调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下一步,应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优化制度和政策环境,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服务。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互联网和信息科技产业“缺芯少魂”现象普遍。由于未能掌握关键和核心技术,部分产业和企业长期受制于人,频遭打压,“卡脖子”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科技产业尤其是掌握关键和核心技术,增强我国互联网和信息科技产业安全性,提高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等三重压力之下,大力发展互联网和信息科技产业,保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提升科技自主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大力发展互联网和信息科技产业,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应强化金融的支持和服务。因此,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是发展科技金融,通过促进技术、创新、资本三者的深度融合,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
发展科技金融,重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资源、资本、资金,构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多层次服务体系。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应发挥主要科技金融主力军作用:政策性银行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大型银行应优化资源分配,全方位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科技创新;中小银行应贴近市场和客户,重在加大服务“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理财公司等应发挥牌照多元、机制灵活等优势,将服务科技创新作为重要使命。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应丰富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具体而言,要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首先,应大力挖掘资本市场潜力,扩大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科技型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但也存在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问题,其特点与股权融资更为契合。一是采取差异化措施,优先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降低融资成本和企业杠杆率。突出“更早、更小、更新”,推动更多“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在北交所、科创板、新三板等上市。二是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采取增信措施,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获得持续的中长期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此外,应创新投贷联动等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企业同时提供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不断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和渠道。
其次,应用好金融科技,提升间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的效能。银行应破除对抵押担保的过度迷信,探索将商标、专利等作为授信依据,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等特点,在保持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更多信用贷款产品,更好地满足企业需求。目前,已有部分银行制定专项计划,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成长贷、“小巨人”贷、“单项冠军”贷等专属金融产品。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获取更多科技型企业信用数据和其他替代性数据,弥补科技型企业信用数据较少等不足,为下一步产品和服务创新奠定基础。同时,充分运用金融技术赋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息收集和风险识别和监测,还有助于提高产品匹配的精准度和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的潜能。下一步,应借鉴发达经济体的成功经验,支持银行等机构设立投资子公司,通过投资子公司与母行联动,更有效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还可以考虑放松法律和政策限制,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入股科技型企业,探索金融与科技更紧密、更深度融合发展的新路径。
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为科技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金融、政府各方责任共当和损失分担机制。如设立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二是要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制度,减少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后顾之忧。三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增进信用信息共享。如建设科技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免费提供给金融机构使用。科技型企业要增强核心竞争力,依法合规经营,全面披露自身信息。